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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无生产日期法院依法判决退货

发布时间:2016-04-07 03:55:14

本报讯(记者曹秀娟通讯员申红霞)3月初,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吴某货款468元;原告退还所购30年陈酿青花瓷白酒一瓶。
2015年11月16日,原告在被告所属分店购买了48度30年陈酿青花瓷500ml酒一瓶,后发现无生产日期。故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被告退还购买商品款468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4680元。
被告某超市辩称,涉案商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只是存在标签的瑕疵;被告并非明知标签瑕疵,且尽到了对商品的验收和审查义务,标注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原告不是合法的消费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迎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的概念。原告购买本案所涉商品,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被告现无证据证明原告购买48度30年陈酿青花瓷酒的行为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被告所述原告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商品未经权威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安全食品,亦无证据证明该商品可能会对人身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所以,本案所涉商品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在标签上注明生产日期,应属于食品标签标注存在瑕疵的食品,不能仅因为在标签标注方面存在瑕疵就认定为不安全食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购商品款468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同时原告应退还被告所购商品。
法官提醒消费者面对“三无”产品,应主动抵制,维护自身生活质量的同时保护消费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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