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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6-04-07 04:12:18

青海新闻网讯 酒后驾车回家,孰料途中与人发生争执,在酒精作用与愤怒下失手致人死亡……近日,门源县人民法院以马某甲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8月16日,马某甲酒后驾车行至门源县第一中学附近时,马某驾驶车辆从后面驶来,坐在车上的王某(殁年29周岁)、马某乙等人以马某甲的车在前面左右摇晃不让车为由,将马某甲的车逼停在道路中间,先后下车将马某甲拉下车围在中间拳乱脚踢,马某甲爬到车门处,从驾驶室车门的储物格内取了一把单刃木质刀柄的刀子,对正在殴打他的王某、马某乙等人乱挥,致王某腹部和颈部被刺伤,马某乙右腿根部被戳伤。王某因抢救无效于2015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于颈部及上腹部,致右侧颈外静脉血管破裂,肝实质破裂,造成大出血而死亡。事发后马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门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甲为制止王某等人正在实施的殴打,持刀将王某、马某乙刺伤,其中造成王某大出血而死亡。其行为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马某甲及时投案自首,并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公诉机关对参与寻衅滋事的马某乙等三人提起诉讼,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马某乙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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