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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客运车在沪接单被罚 状告执法总队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04-21 05:06:39

东方网4月21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4月13日,上海三中院对一起上诉人陈某不服上海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0月23日,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上海铁路南站出发层发现一辆车牌为浙BGXXX的车辆,车辆顶部安装有“出租”字样顶灯,车内仪表台上安装有“空车”标志灯,车中搭载了1名男性乘客,该车驾驶员陈某与乘客互不相识,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20元,被执法人员查获。执法总队认定陈某驾驶的车辆未取得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已构成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经事先告知等程序后,做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陈某对违法行为立即整改。陈某不服,遂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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