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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损毁停车泊位标志 或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发布时间:2016-05-14 09:02:43

13日,长春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指挥部发布了第2号公告,提出对乱圈乱占公共停车泊位和私自乱收费及车外抛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对私自涂改泊位者最多可拘留10日,罚500元。

影响停车泊位使用拒不改正或罚5000元

公告明确,对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治理。其中包括使用铁链、栏杆、桌椅、锥筒等杂物私自圈占道路停车泊位;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广告宣传、贩卖物品等经营活动;在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仓储等活动;其他阻挠、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等设备、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个人私占专用车位

处20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医院、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门前设置的专用停车泊位。

违反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私收公共免费停车泊位费用

处10日以下拘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违法设置停车泊位。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驾驶或乘坐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对乘车人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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