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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牌旧车迁入 广东从7月起执行国五标准

发布时间:2016-05-25 06:23:57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胡志慧报道 从今年7月起,不符合国五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能在广东上牌了?昨日,广东省环保厅厅长鲁修禄一行做客广东民声热线节目时表示广东“限迁令”的效力更高,是符合国务院发文精神的,因此从今年7月起,广东珠三角及粤东西北均要对新车上牌或旧车迁入执行国五排放标准。

广东在2010年就实施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本省申请机动车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另一份是省环保厅去年印发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其中规定,珠三角地区要在2015年3月1日,粤东西北要在2015年7月1日前,对新车执行国五排放标准(后又发文前者推迟到2015年底,后者推迟到2016年6月30日)。

综合两份文件,笼统地说就是机动车要想在广东上牌,基本上要符合国五尾气排放标准才行。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规定“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明确广东除珠三角地区外,凡是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明显分歧。对此,鲁修禄表示,限迁只是跨市域省域一个迁入的限制,广东只有迁入的限制,“实际上是在市内流通不受影响。”而所谓的“条文冲突”则应该准确理解国务院的精神,是达到环保和安全的精神,“从这点来说,广东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文件并不冲突。”其表示,《广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地区省级人大的立法,其效力要高于相关文件,广东还是会按照自己的规定办,“两者并没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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