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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女童不动手术将失明 生父嫌手术费用高拒付费

发布时间:2016-05-25 10:33:57

涉及儿女的“家务事”法院希望父母双方能本着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面困难、共担义务的原则协商解决,诉讼只是不得已情况下的最终解决方式。

小涵是个不幸的孩子。父母离婚后,她的眼睛发生病变,心急如焚的母亲白燕将她从无锡带到上海动手术。然而,特需病房的费用偏高,白燕也没有跟小涵的生父李勇讲,李勇因此拒绝平摊费用。近日,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同时语重心长地指出,事关孩子,双方有问题要尽量协商解决,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离异夫妻为女儿医疗费起争执

小涵是李勇与白燕的婚生女儿,不幸的是,她被诊断出患脑瘫及视网膜病变。2013年5月,白燕与李勇经法院判决离婚,4岁的小涵随母亲白燕共同生活,李勇支付小涵医疗费、矫正器械费、保姆费共计2.3万元,自当月起每月支付小涵抚养费1200元,并补付小涵抚养费1.8万元。嗣后,小涵随白燕共同生活至今。

由于小涵患病,李勇表示,“今后小涵看病的医疗费用可以各半承担”,然而,小涵的法定代理人白燕却将前夫告上法庭,理由是“李勇不支付小涵的看病钱,多次讨要均无果”。

于是,小涵诉至法院要求李勇支付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医疗费2.4万元。因小涵患有视网膜病变,眼镜是矫正治疗的辅助器具,2.4万元中包含眼镜费用一千多元。

“我从未拒绝支付小涵医疗费,之所以未及时支付,因有关医疗费的金额她们没有与我结算及沟通。”李勇辩称,对于用于脑瘫及视网膜病变的治疗费用,愿意在扣除医保费用后承担一半;2013年前四个月的医疗费用已经支付,应予扣除;购买眼镜的费用不属于医疗费范畴,不应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勇给付小涵自2013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的医疗费2.2万元,其中眼镜费用未获支持。

原审判决后,李勇不服上诉,“白燕在事先不跟我商量、事后也不告知的情况下,于2013年7月把小涵送到新华医院特需病房进行手术治疗,发生医疗费用2.3万元,该费用全部需自理。”

李勇认为,对这笔费用的合理性、必须性,虽然他已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出院小结”并作详尽说明,但原审法院并未进行查明核实,此足以影响对该案主要事实的认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勇对这笔不予分摊。

小涵的妈妈白燕称,“进行手术是非常必要的,当时小涵的眼底病变情况很严重,在无锡无法治疗,如不及时手术将导致失明,必须至上海新华医院看一位赵医生的门诊,而赵医生只看特需,如果不入住特需病房就无法挂赵医生的门诊看病,为了保住孩子的眼睛,故不得不入住特需病房手术治疗。”

二审审理中,李勇已表示同意各半分摊该笔手术医疗费用。

法院另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小涵共产生医疗费6.3万元,其中包括2013年7月手术费用2.3万余元,该笔医疗费均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

不进医保的治疗,双方要协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涵要求李勇根据约定承担医保报销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一半,具有事实与合同依据,应予支持。在小涵所主张的医疗费用中,2.3万元系其入住特需病房手术治疗视网膜疾病而产生,由于入住特需病房产生的医疗费金额远高于普通病房标准,且无法入医保报销,对费用承担者来说无疑加重了负担,故此项治疗事宜小涵的法定代理人事先应与李勇协商,以体现权利义务之对等原则,其未曾与之协商实有欠缺。二审中,李勇同意承担一半,法院予以准许。

另外,李勇提出了今后医疗费用的分摊原则,即分摊的医疗费以医保报销后的剩余金额为限,超出医保范围的治疗及医疗费用须与其协商确定。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协议中对所要分摊的医疗费之范围未予明确,但对普通人来说,通常所享受的亦是医保范围的医疗条件,故李勇提出的上述分摊原则当属合理。当然,今后如再遇此种情形且小涵之法定代理人与李勇协商时,李勇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答复,以免耽误孩子的治疗。

万一白燕认为需要并决定给予小涵超出医保范围的治疗,而李勇却不同意,由此产生的不能入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当如何处理?对此,法院认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情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实无法一概作出判定,但若发生此种情况,小涵的法定代理人当需相应地证明给予孩子这一非医保范围治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则可另行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作出判定。

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主审法官还特别指出,生育了患有脑瘫及视网膜病变等先天疾病的孩子,对于父母及孩子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幸。在父母离婚后,作为抚养孩子一方的白燕,其付出的艰辛实非常人所能感受,其希望给予孩子最好的医疗条件的想法亦值得理解,但不可否认,医疗条件的选择也要根据疾病情况和经济条件量力而行。

关于小涵将来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法院仍希望父母双方能本着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面困难、共担义务的原则协商解决,而非诉诸法律途径,因为诉讼只是不得已情况下的最终解决方式,却非最好的矛盾解决方式。

(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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