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热线
主页 > 国内新闻 > 西藏新闻

生养5女七旬老太却无人赡养

发布时间:2016-06-23 10:56:12

古语有云: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由此可见,中国自古就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不仅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准则,也是应尽的伦理道德义务。

本案中,5名被告作为由原告抚养长大的成年子女,在原告年老体弱多病、瘫痪在床的情形下,理应承担起赡养原告的义务。但她们居然互相推诿,在多方调解无果的情势下,七旬老太只能将5个女儿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家住堆龙德庆区的央某与丈夫生育了5个女儿,分别为曲某、措某、多某、卓某、姆某。多年来,央某夫妇含辛茹苦将女儿们拉扯大。

2010 年,丈夫去世后,体弱多病的央某便独自一人生活。如今,70多岁的央某生活不能自理、瘫痪在床。期间5个女儿曾达成协议,先是5人轮流照顾母亲一年两个 月,之后4年,由大女儿曲某照顾,二女儿措某和四女儿卓某每人每年负担赡养费1000元,三女儿多某和小女儿姆某每人每年负担赡养费800元。

再后来,5个女儿互相推诿,致使央某一人孤苦伶仃、无人赡养。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各方始终未达成一致协议。无奈之下,央某委托其弟弟申请了法律援助,要求5个女儿轮流照顾,承担赡养义务。

律师说法

堆龙德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承办了央某与5个子女赡养纠纷一案,代理律师认为,5人应共同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 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规 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 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 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 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 照料的,可按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照料。

法院判决

央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由5名被告每10日轮流照顾原告生活,并共同承担原告所需的医疗费用。法院于2015年5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 告曲某在庭审中答辩称,她已照顾母亲4年了,不同意继续照顾,但可以出赡养费。被告措某答辩称,她也可以出赡养费,如果大姐曲某同意照顾母亲,她也愿意照 顾。被告多某、卓某、姆某共同答辩称,三人均同意被告措某的答辩意见,表示只要大姐曲某同意照顾母亲,均愿意轮流照顾,并负担赡养费。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5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曲某、措某、多某、卓某、姆某按长幼次序每10日依次轮流照顾原告央某的起居生活,并按实际支出平均承担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

  • 上一篇:城关园林3个月维修公共设施上百处
  • 下一篇:驻藏某部开办每日一荐”微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