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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企负责人考核将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6-04-20 21:59:08

华西都市报讯(客户端记者 董兴生)4月19日,记者从四川省国资委获悉,《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送审稿)已经完成。《办法》规定,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及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

据了解,省属国企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两项考核,分别制定了考核内容、考核指标,以及相应的奖惩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负责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及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

《办法》还规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中,由省委、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业绩考核与奖惩,也参照考核办法执行。而新组建尚未正常营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突出考核导向,一企一策,明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奖惩方式。

对于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办法规定》,完成专项目标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负责人基本年薪的1.5倍以内,给予企业负责人目标任务奖。省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平均不超过基本年薪最高值的2倍,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倍进行调控。

针对企业负责人,《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加分和扣分项目。其中,企业完成年度上市目标任务的,加0-0.5分,在主板成功上市的,加5分。而未完成《办法》所列保障指标任务的,每项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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