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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 两人合伙诈骗终落网

发布时间:2021-02-10 20:49:50

天津北方网讯:“谢谢闵法官,感谢您秉公执法,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我们这些老百姓心里才踏实啊……”姚某夫妇将写有“秉公执法维护正义”的锦旗送至津南法院刑庭闵杰合议庭,以示感谢。

据悉,这是2019年闵法官审结的一起诈骗案件。2015年1月,被告人付某以正在经营的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联合被告人徐某使用伪造的某小区房产证向姚某夫妇骗取抵押借款,并承诺帮助被告人徐某偿还信用卡欠款。被告人徐某在利益诱惑下遂答应被告人付某的请求。后被告人徐某持上述伪造的房产证向姚某夫妇抵押借款,并带领姚某夫妇至该房产处实地查看,以获得二人信任。同年2月11日,被告人徐某与姚某夫妇签署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被告人徐某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向姚某夫妇借款人民币10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5月6日。同日,被告人付某、徐某与姚某夫妇来到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对约定内容进行公证,后姚某夫妇在其中国农业银行卡扣除6万元利息后向被告人徐某转账人民币98万元。后被告人付某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债务,被告人徐某亦获得部分款项。借款到期后,经姚某夫妇多次催促,被告人付某、徐某以多种借口推脱,姚某夫妇意识到可能陷入诈骗,遂立即报警。

经公安机关侦查,以涉嫌诈骗罪将付某、徐某进行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付某、徐某向津南法院提起公诉。

津南法院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当庭举证、质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在案相关证据,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最终判处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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