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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两卡”露马脚 引来警方抓现行 七名诈骗分子全栽了!

发布时间:2021-06-27 00:04:15

天津北方网讯:将自己实名办理的电话卡、手机卡售卖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佣金,以为自己找到了赚钱的买卖,却不想已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日前,武清警方通过断卡行动,精准打击,连续抓获七名收售银行卡、电话卡的嫌疑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

近日,武清警方在开展社区工作中获得一条线索:有收购电话卡、银行卡的卡贩在辖区某地活动频繁,根据此线索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民警查实,一名外省籍的卡贩彭某与本地卡贩有收买银行卡、电话卡的犯罪行为。通过进一步调查,很快锁定与彭某联系较为密切的本地卡贩潘某、王某等5名嫌疑人。

通过追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最终,民警将嫌疑人彭某、李某人赃并获,潘某、王某等五人也随之落网。据统计武清警方共缴获银行卡、电话卡、U盾套装14套,作案手机7部,赃款4万余元。

经讯问,彭某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彭某等七名嫌疑人已被武清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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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打击非法交易“两卡”

据新华社电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定。

《意见二》明确了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二》还规定,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轻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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