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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术后视力下降医院有过错 华厦眼科被判赔3万

发布时间:2023-01-30 22:10:24

2020年5月,王先生因右眼不适,到青岛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就医,经诊断,王先生为右眼黄斑裂孔。“术后不久就到了抽线时间,而医院却要求再做一次手术,术后我发现右眼轻肿,也看不清东西。”王先生质疑华厦眼科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对方赔14万余元。经一审二审判决,华厦眼科对患者的两次住院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其赔偿王先生3万余元。

2020年5月,年近70岁的王先生因右眼不适到华厦眼科就诊,经诊断为右眼特发性黄斑裂孔。“5月16日做的手术,18号出院后感觉很好,21号本该抽线了,但医院说我患上了白内障,要再做一次手术,结果术后第二天,我发现看不清楚东西,我最初到医院的时候可没有白内障。”王先生说,他之前右眼视力为0.15,现在右眼变成了0.1,“第二次手术是学徒工做的,我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他们应支付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约14万多。”

面对王先生的起诉,华厦眼科认为院方的诊疗行为规范,并不存在过错。据了解,此前市南区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华厦眼科对王先生的两次住院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此外,该鉴定中心对该情况曾表示,虽然白内障的形成或加重是黄斑裂孔手术并发症之一,但也不能排除“曲安耐德眼内注射途径以及术后医嘱指令不符合要求”是王先生术后白内障加重的影响因素。但面对这样的说法,华厦眼科认为天津鉴定所给出的鉴定结论缺乏事实及规范依据。

据了解,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王先生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华厦眼科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22年7月,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华厦眼科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王先生认为一审法院给出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然后上诉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华厦眼科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22年11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据此认定华厦眼科承担50%的赔偿责任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文/信网记者 王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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