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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员工未穿防滑鞋工作受伤 青岛新万福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23-05-17 12:46:11

员工因工受伤索赔的案例不在少数,但由于工作时未佩戴雇佣单位配发的防滑乳胶鞋,致工作时不慎滑倒受伤,雇佣单位是否该担责?今年2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青岛中院认为, 受伤员工在劳务时虽存在未穿拖鞋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站在高处从事冲洗工作本身具有危险性,雇佣单位青岛新万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万福公司)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加以监督和指导,对员工进行人身安全提醒义务,对其不当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最终青岛中院判决新万福公司承担7成责任,赔偿受伤员工各项经济损失102174.12元。

员工工作受伤致十级伤残

周先生为新万福公司海洗消中心的工人。2020年6月12日晚22时左右,他在新万福公司位于下马村水集工业园处万福肉联厂洗消车间洗车时从平台掉落受伤。

经莱西市人民医院诊断,周先生头部为创伤性颅内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此外还有头皮血肿、腰部软组织挫伤。据悉,伤后周先生共在院治疗了17天,其中住院医疗费27418.95元、门诊医疗费576元,合计27994.95元已由新万福公司支付。

出院后,周先生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经烟台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先生工作时摔伤头部,符合伤残十级,建议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但对于这份鉴定,新万福公司并不认可。为此,经一审法院准许,周先生的伤情在烟台艾宁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与前述鉴定机构一致,周先生的颅脑损伤确实已构成十级伤残,伤后护理期限60日,误工期限180日。

一审法院判决雇佣单位承担7成责任

上有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三名子女需抚养。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周先生颅脑损伤的恢复期无异于这段时间家里失去了经济来源。

一审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伤者周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为此一审法院判决伤者周先生承担3成责任,新万福公司承担7成责任,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102174.12元。

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份判决结果,新万福公司并不服,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新万福公司表示,洗消车间因经常用水的缘故,公司规章制度曾要求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公司配发的防滑乳胶鞋等防护用品上岗,保护自身安全。但根据证人证言,伤者周先生是酒后且不按规定穿防滑乳胶鞋上岗造成受伤,新万福公司认为,其受伤过错完全在其个人,一审判决认定伤者周先生自担30%的责任比例过低,应至少承担50%的责任。

但伤者周先生却表示,他跌落的平台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新万福公司作为雇佣单位,应告知员工注意事项,但实际上现场负责管理的人员并不在现场,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主要责任。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劳务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接受劳务的一方于提供劳务一方从事劳务活动时,应尽到充分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义务。伤者周先生在劳务时虽存在未穿拖鞋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站在高处从事冲洗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雇佣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加以监督和指导,对员工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义务,对其不当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但事发时,雇佣单位新万福公司放任员工周先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疏于注意以致发生事故,存在较大过错。综上,青岛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新万福公司上诉。

信网记者 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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