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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发布时间:2016-05-26 01:10:26

5月24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宾馆、商场、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医院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此外,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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