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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频频伤人 民警出警击毙

发布时间:2016-04-08 01:11:48

银川新闻网讯(全媒体记者 李海盼)4月4日清晨,西夏区一条黄狗突然发疯,竟咬伤10人,西夏区警方立即前往处理,目前疯狗已被击毙,受伤群众都已得到及时的治疗。

一条狗在西夏区疯狂“作案”

当日早晨6时许,西夏区公安分局朔方路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一只大型犬将派出所辖区内的七八名居民咬伤后逃离现场。接到指令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并沿途寻找伤人的大型犬。

民警将受伤群众送医救治的同时意识到必须及时将这条狗捕捉,否则可能会有更多的群众受伤。民警马不停蹄的沿着这条狗逃跑的路线进行寻找。

就在民警紧张的寻找这条狗时再次接到报警,这条狗已窜至西夏小区,将一名近70岁的老太太咬伤。民警立即驱车前往。据民警介绍,当时狗已经被栓起来了,地上还有一些血迹。到底是谁将狗栓起来的呢?

民警赶到后将其击毙

经了解,就是这位被咬的老太太将恶狗“制服”的。当天早晨起来后,她正要去喂鸡,刚一开门,那条咬人的狗就扑了上来,将老太太的右大臂附近咬伤。说时迟那时快,老太太立即用左手抓住狗的脖子,大声呼喊邻居过来帮忙,随后一起把狗拴了起来。

民警观察发现,这只狗浑身土黄色,长约1米,高50厘米左右,虽然被拴着,还是上蹿下跳,不断对人吼叫,样子十分凶狠。脖子上还拴着一条被扯断的绳子,民警分析,应该是之前有人养过。

为了避免这条狗继续伤人,民警及时将这条恶狗击毙。事后统计,这条狗在4月4日早晨6点至7点之间疯狂“作案”,分别在西夏区的怀远小区、西夏小区和朔方小区咬伤10名群众。另外,这条狗因何发疯,民警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师:狗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银川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的马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起案件中,伤人犬的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支付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如果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也要按照责任划分比例确定相关赔偿。

至于养犬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城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照各自的职权,在查清事实真相后作出相应的处理。

  延伸:

流浪狗伤人事件

2015年5月26日下午,银川市民赵先生散步时,一只土黄色的小狗从身后过来,在他的小腿外侧咬了一口,留下一排牙印。

2015年7月1日,兴庆区昌源小区居民樊大妈家的4只鸡遭流浪狗袭击,三死一伤。

去年在兴庆区富宁街康乐小区院内,有4人被3只流浪狗咬伤。

近年来最为突出的流浪狗伤人事件则发生在金凤区五里水乡。5只流浪狗先后咬伤过4名儿童。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不完善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将近9年。《条例》规定,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登记制,养犬人应当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到城管部门办证。若违反规定,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犬。但是据了解,目前登记办证的犬只数量不足三成,主要原因仍在于养主的无意识及对收费的抗拒。

此外,《条例》虽然规定了养犬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养犬人不得遗弃所养犬”,但并没有规定弃养犬只应受到何种处罚。而当宠物狗变成流浪狗扰民时,相关部门的管理似乎有些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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