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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教科书目录相同 人民教育出版社维权

发布时间:2016-04-14 09:31:09

中国江苏网4月13日讯 教辅书与教科书出现相同的目录,算不算侵权?昨日,江苏省高院在官微上公布了一起人民教育出版社状告江苏人民出版社侵权案,法院认为,教辅书采用与教科书相同的目录编排,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人民教育出版社江苏维权

这起案件的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系《教科书》(七年级下册、八年级上册)、《教师用书》(七年级下册、八年级上册)的著作权人。人民教育出版社认为,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教辅图书《教师用书》(七年级下册、八年级上册)、《百分百训练初中语文》(七年级下册、八年级上册)采用了与人民教育出版社享有著作权的《教科书》相同的目录,同时再现了《教科书》和《教师用书》中课文、习题及答案等内容。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图书销售单位销售了涉案图书。人民教育出版社将江苏人民出版社及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诉至南京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人民教育出版社经济损失1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206元。

一审判决目录相同不构成侵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教辅类图书采用与《教科书》相同的目录是由教科书的性质以及两者的依存关系决定的,教辅图书对教科书的这种依附性决定了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图书必然尊重并依照教科书的编排顺序、目录来编写。江苏人民出版社涉案教辅图书按照《教科书》目录体现的编排顺序编写是不可避免的,否则会给学生带来使用上的不便与混乱。如若禁止采用相同目录、顺序编写教辅图书将造成教辅图书市场的垄断。

鼓楼区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教辅图书再现《教科书》和《教师用书》中的问题、练习、答案及对课文、习题、课外资料的分析与说明等内容构成侵权。江苏人民出版社使用同年级的《教科书》和《教师用书》中的问题、练习、答案及对课文、习题、课外资料的分析与说明等内容,侵犯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已经出版的图书应当停止销售,再版的图书不得使用上述内容,并赔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损失。

上诉,南京中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人民教育出版社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审定的教科书具有强制性与公共性,与之配套的教辅书必然要依照教科书的编排顺序、目录来编写,因此对《教科书》目录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但其使用相关问题、练习、答案及对课文、习题、课外资料的分析与说明等内容构成侵权。

南京中院认为,发行教科书、教辅图书不仅具有商业利益,还具有显著的公共利益属性,若禁止采用与《教科书》相同的目录、顺序编写教辅图书,只允许人民教育出版社及其许可的第三人按照教科书的目录、顺序来编写教辅材料,必然会缩小学校、教师和学生选择教辅图书的范围,不利于实用性强、质量高、形式多样的教辅图书的出现,以致后续会侵害各方教辅图书使用者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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