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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朋友圈约伴泡温泉 邻居途中晕倒反告她

发布时间:2016-04-16 14:20:35

“泡温泉50元一位,费用AA制,风险AA制。”沈阳的张大妈发朋友圈约伴泡温泉,邻居看到报了名。不料,邻居在途中和他人发生口角晕倒,因恶性高血压入院。

事后,邻居把张大妈告上法院索赔。张大妈很委屈:“我不是组织者,也没有报酬,热心发条朋友圈咋还成了被告?”

日前,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宣判,被告张大妈作为发起者,被判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补偿原告1000元。

沈阳的张大妈是一位旅游爱好者。去年8月,她想结伴去泡温泉,就发了一条微信朋友圈,上面写道:“泡温泉50元一位,费用AA制,风险AA制。”邻居王大妈看到了这条朋友圈,通过张大妈报了名。

出游当天,张大妈和邻居王大妈被分到不同的旅游大巴车。上车后,邻居王大妈向工作人员交了50元,可因为找零钱出现了误解,王大妈和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二人越吵越激烈,司机要求二人下车解决。

争吵过程中,王大妈突然晕倒在地。当时,发朋友圈的张大妈并没有在现场。她赶到现场后,陪着王大妈去了卫生所,还通知了王大妈的女儿。经医院诊断,王大妈为“头痛、恶性高血压”,共花了1805元。

温泉没泡成,还进了医院,王大妈把发朋友圈结伴出游的张大妈告上了法院。王大妈称,她是看到邻居张大妈的朋友圈,通过她报名参加的这次出游。“被告作为组织者,并没有第一时间把我送到医院治疗,扩大了我的身体伤害。”

原告王大妈索赔经济损失8000元,还要求张大妈向她赔礼道歉。

但被告张大妈觉得挺委屈,她拒绝赔偿并表示,她只是出游的参与者。“我通过微信朋友圈发信息,只是出于热心,没有报酬,义务服务的。”

法院认为,被告张大妈虽然是此次活动的发起者,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亦未能提供被告在此次活动中取得收益,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被告作为发起者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酌定被告张大妈补偿原告王大妈经济损失1000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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