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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规:14项价格制定和调整须开听证会

发布时间:2016-04-16 14:24:04

自治区发改委对2003版《内蒙古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

14项价格制定和调整须开听证会

昨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依据2015版《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自治区发改委对2003版《内蒙古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包括14项。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含污水处理)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涉及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管道煤气、天然气价格;居民生活集中供热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地方铁路旅客票价率;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整体调整价格;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出租车运价(不含燃油附加);公共汽车票价及城市轨道交通运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

据了解,列入本目录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进行价格听证。未列入本目录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价格听证,是否组织听证,由具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同时,列入《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应当组织听证。联动机制建立后,价格调整按联动机制的规定实施。(记者 杜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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