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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神话》抄袭赔500万 创国内网游侵权最高判罚额

发布时间:2016-04-28 20:21:01

原标题: 《奇迹神话》抄袭赔500万元 创国内网游侵权最高判罚额

《奇迹神话》抄袭赔500万 创国内网游侵权最高判罚额

图说:网游《奇迹神话》。网络图

东方网4月28日消息:昨天(27日),记者从浦东新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网游《奇迹神话》抄袭《奇迹MU》,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余元,并登报消除影响。这起国内首例将网游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的案件,原告是《奇迹MU》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壮游公司”),被告是《奇迹神话》开发商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硕星公司”)、独家运营商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动公司”)。

争议焦点:

是否“类电影作品”

原告诉称,《奇迹MU》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多年,其“MU”注册商标、游戏形象、美术作品、场景画面等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奇迹神话》抄袭《奇迹MU》,二者在作品名称、故事情节、地图场景等多个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在宣传中使用“MU”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被告还在宣传中使用“十年奇迹”“神话传奇”等词语,构成虚假宣传。

被告硕星公司辩称,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基础,因为游戏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类电影作品”或“其他作品”。对壮游公司起诉的其他侵权事实,硕星公司也予以否认。

另一被告维动公司则辩称,已尽到审查义务,并无共同侵权故意,在对《奇迹神话》推广宣传时,未使用“MU”商标或者“奇迹MU”,也没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判决:

构成著作权侵权

此案承办法官叶菊芬表示,网络游戏画面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可将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经比对,可以认定《奇迹神话》的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奇迹MU》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发布时间远早于《奇迹神话》,但两被告仍开发、运营与该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的网络游戏并分享收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为推广游戏发布的部分宣传内容也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但是,原告认为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主张,法院并没有支持。

由于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已超过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游戏商业价值、侵权程度等因素,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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