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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撞见女友与同事“勾搭” 男子恼怒火烧出租屋

发布时间:2016-05-22 20:17:01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劳秋艳)蓝某某和女朋友、同事吃完夜宵后,一起回到蓝某某的出租屋。上完厕所后,女朋友和同事“勾搭”被蓝某某逮个正着。为出口恶气,蓝某某将自己的出租屋点燃了。近日,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蓝某某涉嫌放火罪案。蓝某某在庭上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后悔不已。

2015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蓝某某与女朋友韦某某、同事何某吃完夜宵后,三人一起回到蓝某某位于兴宁区三塘镇昆仑大道的出租屋。之后,蓝某某内急,便去上厕所。不料从厕所出来,蓝某某便撞见女友韦某某和同事何某在出租屋内“勾搭”。

见此情景,蓝某某怒火中烧,对两人进行追打。追打无果,酒后的蓝某某想出口恶气,也为了恐吓自己的女朋友,在没有考虑住在楼里的其他居民安全的情况下,用打火机先将屋里的衣柜等物品点燃,然后点燃挂在墙边的衣服,引燃大火。眼见火势越来越大,蓝某某慌了,赶紧报警。随后,三塘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过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火灾造成价格损失合计183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某某在明知自己所住的楼房内有其他居民的情况下,依然不顾住在楼里的居民安全引燃大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蓝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蓝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且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1万元,修复了房子;蓝某某虽然危害了住户的安全,可是其在案发时第一时间报警,且其当时是在醉酒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就打电话报警,可见其主观恶性很小;另外,被告人蓝某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综上,被告人蓝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建议判处缓刑。

该案将择日宣判。

老友说法

明知自己所住的楼房内有其他居民的情况下,依然不顾住在楼里的居民安全引燃大火,危害公共安全,蓝某某的行为可谓不计后果。其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见到女友和同事“勾搭”而产生的“报复”行为,蓝某某应为自己一时冲动犯下大错所带来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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