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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国夫妇被判刑是否“判决过重”?办案检察官回应

发布时间:2016-07-08 09:31:43

冯建国夫妇被判刑是否“判决过重”?办案检察官回应

冯建国、李娜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现场。(资料片)

今年6月8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前泰山队球员冯建国、李娜夫妇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最终冯建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李娜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日前,从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审宣判后冯建国夫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针对有人提出“判决过重”的质疑,承办此案的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释疑。

没有证据证明王勇 接受了被告人赔偿

问:冯建国夫妇的孩子只有3岁,是否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检察官:司法机关对于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的。孩子年幼或者父母年迈等家庭问题,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

在实行强制措施时,司法机关也会对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予以关注和考虑,如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问:冯建国夫妇称赔偿了被害人王勇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定罪量刑情节?

检察官: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对方谅解的,可作为量刑情节。本案庭审中,冯建国、李娜提出,案发后,其家人曾去医院交给王勇3万元赔偿金。但该辩解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没有王勇的收到条、证词,也没有其他相关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正如法院判决书中所述,“被告人冯建国、李娜虽然表达了赔偿的意愿,但没有证据证明王勇接受了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的赔偿,王勇及其所在单位亦未对被告人冯建国、李娜表示谅解,故不能将被告人冯建国、李娜的赔偿意愿作为量刑情节。”

交警有口头语问题 庭审未提供相关证据

问:冯建国夫妇当庭认罪、悔罪,是否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检察官:是否认罪、悔罪,反映了一个人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与否,也从侧面反映了一个人需要被适用的刑罚的轻重程度。因此,认罪悔罪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庭审中,虽然冯建国夫妇对犯罪细节避重就轻,但基本能供认整个犯罪事实,并且对之前的所作所为表达了悔意,符合认罪态度好这一情节的认定,法院判决书也已经予以认定,“被告人冯建国、李娜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问:冯建国夫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交警王勇言行不当,是否可以作为被害人过错,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检察官:首先,冯建国夫妇及其辩护人提出,交警王勇在处罚李娜时有口头语的问题,庭审中未提供相关证据。

其次,即使交警王勇在处罚过程中用语不当,被告人也可以向相关督察部门或者申诉部门进行反映,不代表可以不分场合、不分地点,不顾王勇正在执法,便上前进行拦截、撕扯、辱骂、殴打。第三,对冯建国赶到现场后的不理智行为,王勇提出,“你还想打人吗?”“你还想打警察?”这应当是一个警察在执法面临人身危险时的正常警告及反应。

最后,冯建国夫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勇言语不当,指的是李娜要求对其违法行为处罚予以撤销及冯建国赶到现场要求王勇当众向李娜道歉时,王勇均果断拒绝。这种拒绝,是合乎规范的,是为了保证执法权的权威,不存在态度生硬、言语不当的问题。

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这一条款。这也体现了立法部门更加重视维护公安干警的执法权。

不会因是公众人物就作区别对待

问:冯建国夫妇的身份是否影响量刑?

检察官:这是一件很普通、简单并清楚的刑事案件,之所以引起公众、媒体关注,因该案件被告人冯建国系退役足球运动员,且退役后从事过电视台足球解说员,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司法机关不会因为该案件被告人系公众人物,且该案件受到社会关注,作出有别于其他案件的处理。

但是,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在获取高收入、享有普通百姓不具备的社会资源时,必然要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近几年,无论演艺界还是体育界,违法违规甚至触犯刑法的不在少数,如何提高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及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值得公众人物深思。

据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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