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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出台最严条例保护湿地

发布时间:2016-09-27 17:22:08

中国江苏网9月27日讯 9月26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南京开幕。会议将继续审议《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草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

省政府向本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省政府委托,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梅正荣、省农业委员会主任吴沛良分别向会议作了说明。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农委分别向会议提交了相关议案审议(审查)意见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副省长张雷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关于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的报告,印发了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的相关调研报告。省政府向本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2016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议案,省财政厅厅长刘捍东向会议作了说明,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赵耿毅作了议案审查结果的报告。2016年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拟由6225.2亿元调整为6397.49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和总支出拟由2403.4亿元调整为2365.6亿元。

【关注1】

全省五项社保基金

去年年末结余4685.13亿

“十二五”期间,全省实地稽核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951.54万人次,查处违规缴费基数27.64亿元、少缴养老金7.79亿元,补缴金额7.78亿元;稽核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6181万人次,查出少缴保险费3.6亿元,补缴3.58亿元;共查处冒领养老金人员837人,冒领金额886.45万元。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的报告》(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2015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3141.11亿元,总支出2640.03亿元,当期结余501.08亿元,年末累计结余4685.13亿元,总体上保持了安全、平稳、可持续运行的良好态势。截至2015底,全省企业职工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2013.5万人、2429万人、1594.1万人、1490.9万人和1471.7万人,比“十一五”末增长34%、31%、32%、29%和35%;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覆盖率由“十一五”末的95%提高到97%以上。

为严防社会保险欺诈,江苏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信息平台,全面推行医保支付智能监控系统,依法打击欺诈冒领行为。“十二五”期间,全省共核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2493.91万人次,查出虚报冒领人员837人、冒领金额886.45万元,已全部追回;核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人员2229.31万人次,查出欺诈冒领1078人次,违规金额496万元,追回463万元。

【关注2】

江苏拟出台

最严条例保护湿地

江苏湿地资源丰富,面积达282.2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但长期以来我省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条例。昨日,《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将为我省实施最严格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据了解,草案第二十九条列出了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的八大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湿地;(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六)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我省湿地面积大,不可避免会遇到临时占用的情况,但草案对此作了严格规定。据了解,草案明确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湿地资源方可进行合理利用。此外,如因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草案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草案也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进行开(围)垦湿地、挖砂、取土、开矿、烧荒、捕捞等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由界标所在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关注3】

鼓励医院、学校等

设直升机起降点

昨天下午,《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江苏的通用航空发展将有系统法规引导。

据了解,目前江苏拥有民用运输机场9家,客货保障能力达6000万人次、150万吨;通用机场8家;基地航空公司3家,机队规模达91架。2015年,全省机场共完成旅客吞吐量、货邮吞吐量3100万人次、48.5万吨,比2005年分别增长358.5%、207%,通用航空飞行6558小时。但是目前省内民航发展水平严重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目前全省GDP总量已占全国的10.4%,而我省旅客吞吐总量仅占全国的3.4%,基地航空公司机队规模也仅占全国的3.4%,人均航空出行次数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左右。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农林业、工业、应急救援、飞行培训等通用航空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通用航空单位拓展公务飞行、航空游览、私人飞行、通航短途运输等消费类通用航空服务,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并特别指出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依法投资民用航空。

此外,鼓励机场管理机构合理利用运输机场资源,引进基地航空公司,开拓本区域航空市场,推进航线开辟和航班加密。鼓励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100米以上高层建筑、重点交通枢纽等,按照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新建上述场地设施的,可以按照通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预留直升机起降点。

条例草案中规定: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时,除依法不公布的事项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发布有关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原因及补救措施,并及时协做好服务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因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出现大量旅客滞留等情况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向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记者黄欢仲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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