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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盾孙辈状告南京一家拍卖行“以茅盾手稿赚大钱”

发布时间:2016-10-02 02:38:10

交汇点讯 29日上午9点30分,南京六合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原告是已故著名文学家茅盾的孙辈,起诉南京某拍卖有限公司在未经合法继承人的许可下,公开发表和展览了茅盾毛笔手稿原件。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表权。

茅盾孙辈状告南京一家拍卖行“以茅盾手稿赚大钱”

原告沈某宁(美国国籍)、沈某燕、沈某衡(美国国籍)诉称:原告是茅盾之孙,是茅盾先生所有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茅盾先生于1981年3月27日去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故原告有权依法继承茅盾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行使发表权。被告南京某拍卖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和4日,在南京丁山花园大酒店对茅盾毛笔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书法作品进行了拍卖前的预展。在预展前,被告在其官网和微博对该拍品以图(涉案全部作品复制件)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以招徕买家和观众。同时,在预展过程中,被告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拍品的宣传册,且未对观展人员进行出入限制。

原告称:2014年1月5日,上述手稿作品在被告的2013年中国书画专场进行展览拍卖,最终以1207.5万元高价拍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从涉案作品的拍卖行为中的获益难以估量,也向社会公众传达着“可以用茅盾手稿赚大钱”的强烈信号。这对于原告一直在默默且艰难从事着的茅盾先生手稿的收集整理和发表工作带来了基本条件层面的严重障碍。而且,原告作为茅盾的孙子、孙女,因为从未得到过被告的许可请求,且与茅盾对作品手稿的管理的严格要求和一贯的谨慎作风相违背。且该手稿至今仍被完整收录在被告官网和其专场栏目中,在原告委托律师正式提出著作权交涉的情况下,被告仍我行我素。

原告表示,涉案手稿是茅盾于1958年写下的一篇评论文章,文字内容发表于1958年《人民文学》第6期,但其毛笔手稿书法作品除了提供文字内容之外,还具有很高的书法艺术价值。被告在执行了包括复制、发行、展览、发表和互联网传播等一系列侵权行为后,仅此一项拍卖就获利157.5万元。此外,涉案作品原件理应处于人民文学杂志社或国家档案馆等依法负有保存职责的单位保管之下。被告在拍卖时和拍卖前后,不仅公开发表和展览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公开了当时刊发该文的《人民文学》的发稿签,损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权益。

原告经与被告交涉无果,遂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清除被告所有网页及其他与其经营有关的现实和虚拟场的涉案书法作品图片;判令被告在主要媒体及被告官方网站上承认错误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对涉案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被告方认为,茅盾先生手稿是被告公司合法取得,如果认定是文学作品就不存在侵权也无争议,如果认定是书法作品,但原告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也无法律和行业规定来界定书法作品,被告请权威业内人士评价认为,茅盾手稿多处涂改,不属于书法作品,并举例称,书法作品通常是宣纸、加盖印章,具有较高的审美和艺术欣赏价值。原告代理人又举例证明来反驳,称古代《兰亭集序》就有多处修改,并不影响其艺术欣赏价值,也不一定要加盖印章,采用宣纸,古代一些碑文不是加盖印章,也不是宣纸,但不能否认其是书法。被告称,作品时代不同不能相提并论。法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未作当庭宣判。

交汇点记者任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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