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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她和男方只见过三次面 离婚前两人还是只见过三次

发布时间:2014-12-30 10:29:40

因为闪婚而离婚的案子不算稀奇了,西湖法院刚刚宣判的一起离婚案才蹊跷,从头至尾,女方只见过男方三次,离婚案审理期间,男方也没有出现过。

赵女士今年43岁了,回想起来这场婚姻只能用“没意思”来形容。赵女士有过一次婚姻史,离婚后,朋友怕她孤单,2007年介绍了一位王先生给她认识。

王先生比赵女士大了12岁,香港人,早年去了美国发展,也是离异后单身,2007年那次是到杭州来旅游。

两人认识后觉得还挺聊得来,等王先生回美国后两人时常通过书信、电话联系。

2008年,两人在杭州登记结婚,那是王先生第三次到杭州,也是两人第三次见面。

结婚后,王先生继续在美国工作,赵女士依旧生活在杭州。一别又是数年。

2011年,赵女士申请签证赴美,可是签证审核未通过。一起生活的计划就拖了下来。之后,两人的联系也越来越少。

一直到去年,赵女士发现已经联系不上王先生了,电话打不通,寄出的信件也被退回。

心灰意冷的她于2013年9月向西湖法院起诉离婚。

西湖法院受理后向远在美国的王先生邮寄了传票,可是王先生收了材料直到庭审结束都未露面。

庭审中,法官仔细询问赵女士关于王先生的个人情况,却发现赵女士对于王先生的信息一问三不知。

“被告王先生是什么时候去美国?” “我不是很清楚。”

“被告具体在哪家公司工作?” “不是很清楚。”

“被告现在住哪里?”“说不清楚。”

……

赵女士向法庭提交了结婚登记材料以及被退回的信件,“两人两地分居,感情不好。另外我父母也不希望我出去了。我觉得我们两个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了。”赵女士说。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女士和王先生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同居生活,未建立感情基础,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增进夫妻感情。王先生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表达任何挽救婚姻的愿望。鉴于其双方夫妻关系现状,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赵女士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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