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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原副县长盘远和受贿445万元 一审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7-02-15 22:20:58

《利用职务便利 11年受贿445万元》后续

蒙山县原副县长盘远和一审获刑10年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周如雨通讯员文继全)2月14日上午,梧州市龙圩区法院依法对蒙山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盘远和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盘远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盘远和非法所得人民币445万元及名表一只,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016年期间,被告人盘远和利用其先后担任兴安县人民武装部政委、蒙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易先斌、曾令国、黄奎南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45万元和帝舵牌手表一只。

龙圩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盘远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盘远和归案后,向司法机关如实坦白交代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供述并配合检察机关的退赃行为,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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