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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钱蓝湾铭都迟迟未网签 开发商又把房子卖给他人

发布时间:2018-04-09 22:26:06

信网4月9日讯 市民刘女士与丈夫在2014年9月份认购了红岛高新区蓝湾铭都小区的一套房屋,刘女士当场交了2万元定金,并与开发商青岛河套中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定单》,定单价格4680元/㎡。2015年10月,刘女士交纳首付款18万元。并在2017年6月23日,将尾款以银行转账形式交给了开发商。

但直到现在,开发商仍然没有给刘女士办理网签。不仅如此,开发商还把这套房子另行出售。青岛河套中筑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信网,根据定单约定,刘女士已经违约,目前他们正准备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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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房卖给了别人

刘女士告诉信网,自从2015年10月她与丈夫交纳18万元贷款之后,一直没有收到过开发商办理贷款的通知,直到2017年6月14日,开发商突然发来一份《催款通知书》。通知书上写明:要求刘女士与丈夫在7天内到售楼处办理相关手续 。超过7天将按照涨价之后的价格执行,超过1个月时间,开发商将把房屋另行出售;刘女士与丈夫四处筹措,终于在 2017年6月23日,将尾款36万元尾款打到了开发商青岛河套中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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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让刘女士与丈夫想不到的是,开发商在这个时候突然告诉他们,因为房子价格已经上涨,如果想买房需要按照7682元/㎡的价格来付款才能办理入住和网签。也就是说,刘女士需要额外多付35万余元。这让刘女士感到无法接受:“房子的备案价格一直是5023元/㎡,凭啥开发商说涨就涨?”为此,刘女士多次找开发商讨要说法,但双方始终没能达成一致,签署购房合同一事便被一直拖了下来。

直到今年4月6日,刘女士突然得知,有人搬进了他们的房子,刘女士马上赶到了现场,才知道她的这套房子现在被开发商又卖给了新的购房者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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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双方都认为是自己的房子,于是,双方都打了110报警,警方赶到现场,购买人郭某某向警方出示了这处房子的购房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不过,让刘女士惊讶的是,郭某某的住房维修基金交纳的时间显示的是2018年1月9日,而合同的网签时间竟然是2018年1月10日,也就是没有办理网签,一房二卖的新房主就已经交了住房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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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称刘女士已经违约

蓝湾铭都小区位于高新区绣海路777号,4月7日上午,信网来到该小区售楼处。开发商青岛河套中筑置业有限公司的万经理告诉信网,根据双方在2014年9月份签订的《购房定单》,刘女士应该在2014年10月15日前将预付款交付并办理相关手续。而刘女士当时已经逾期。根据定单约定,开发商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

既然开发商要收回房屋,为何会在2017年6月14日给刘女士发送《催款通知书》呢?万经理解释称:“当时的确向刘女士发过一个函,但目的是想让刘女士来售楼处进行协商处理此事,并不是向其催款。而且我们也从来没有说过涨价的事。”

同时万经理还表示,售楼处之前的确收到了刘女士的2万元定金及18万元首付款,但尾款至今没有收到。至于后续如何处理这20万元,万经理表示:“此事已经在走法律程序,暂时无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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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发商若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后果

山东震声律师事务所的迟大国律师表示,双方于2014年签订的《购房订单》明确了所购商品房的具体位置、商品房建筑面积、单价和总价款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相当于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购房订单》上双方第一次约定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但2017年6月14日开发商的《催款通知书》要求购房者一个月内办理交款等相关手续,随后购房者按照开发商要求履行了交款义务,所以不应视为购房者的违约。”开发商若单方解除双方已事实履行完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信网全媒体记者 杨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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