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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药品 青岛本草阁大药房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8-11-21 22:49:41

信网11月21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信网了解到,青岛本草阁大药房有限公司因无证经营药品,被青岛市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后,于11月7日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处以销售劣药货值金额2倍(即8990元×2=17980元)的罚款,共计罚没款18200元。

通过查询可得,青岛本草阁大药房有限公司是2008年11月21日在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经营范围:零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剂(除疫苗)、中药饮片(药品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信网曾尝试联系青岛本草阁大药房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但是电话未接通。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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