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0日讯(记者刘雅菲)30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获悉,自2016年4月1日起,济南将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
其中,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25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165元。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59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1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