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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红古区:抢劫盗窃同伙入狱后男子主动投案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发布时间:2016-03-31 10:45:03

原标题:抢劫盗窃同伙入狱后他主动投案

被告人宋某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

  中国甘肃网3月3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 一个月内,男子宋某某参与盗窃作案5起,涉案金额21.71万元,抢劫作案一起,涉案金额6万元。与宋某某一同犯案的同伙相继被判刑后,宋某某选择投案自首。昨日,红古区法院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12年。

2015年11月6日,一姓宋的男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声称2014年发生的几起抢劫案都与自己有关,在同案犯相继被判刑后,他选择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孙某甲、张某甲、朱某某、孙某乙(以上4人已判刑)预谋后,从西宁市驾车到兰州市,在城关区南河路“田八文框业”铺面西侧空地上,盗窃一辆白色江淮轻型普通货车。经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货车价值6.84万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2014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孙某甲、张某甲、朱某某、朱某、靳某、孙某乙(以上6人已判刑)从西宁驾车到湟源县,在县城高速路口十字红绿灯315国道向西约100米处南侧,盗窃一辆蓝色江淮威铃牌六轮中型货车,经鉴定价值3.2万元。后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乐都县时因该车损坏无法行驶,遂丢弃在乐都县路边。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2014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在兰州市城关区辰北花园东侧人行道上,盗窃一辆红色福田牌货车,经鉴定价值5.89万元。

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在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河湾村的瑞龙化工公司,盗窃公司院内氧化铝吨袋700条,经鉴定价值1.54万元。后孙某甲将盗窃的氧化铝吨袋拉至西宁市销赃于被告人陈某某(已判刑)。

2014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孙某甲、张某甲、朱某、靳某(以上4人已判刑),预谋后从西宁市驾车到兰州市,在雁园路路边盗窃一辆白色跃进牌货车,经鉴定价值4.24万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2014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红古区平安镇河湾村的瑞龙化工公司院内,由孙某甲踩点指挥,被告人宋某某使用砍刀、棍棒等作案工具威胁、用绳子捆绑被害人郑某某等人,抢劫瑞龙化工公司再生聚丙烯颗粒7.5吨。被告人宋某某等人使用盗窃的车辆将再生聚丙烯颗粒运至西宁市,后由孙某甲销赃于陈某某。经鉴定,共计价值6万元。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作案5起,涉案金额21.71万元,抢劫作案一起,价值6万元。红古区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故予以从轻处罚。宋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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