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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巡察发现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查处情况通报(二)

发布时间:2016-03-31 12:11:57

娱乐吧消息 据滁州网报道,3月份,滁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继续深入对巡察移交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处理,现将本月移交问题线索查处情况通报如下(40人):

一、涉及违反政治纪律行为1人

凤阳县小溪河镇前缪原村文书杜胜祖。对抗组织调查,且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侵占村集体资金,使用简易收据收取费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涉及违反组织纪律行为3人

1、凤阳县武店镇党委书记张华林。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情况,对未履行招标采购程序的相关工程发包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凤阳县大溪河镇党委书记李吉海。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情况,对未履行招标采购程序的相关工程发包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凤阳县板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王世甫。未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房产情况,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三、涉及违反廉洁纪律行为14人

1、南谯区黄泥岗镇黄泥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居委会主任陈志远。弄虚作假将申请来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发给村干部,个人获得1.04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南谯区黄泥岗镇黄泥社区原党总支书记彭学仁。弄虚作假将申请来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发给村干部,个人获得1.12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定远县蒋集镇井岗村委会副主任、文书吕华锋。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套取国家粮补款0.41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定远县蒋集镇井岗村党支部书记方瑞。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虚报粮食种植面积,套取国家粮补款0.5546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定远县二龙回族乡中汤村委会委员、文书舍道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金0.5912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定远县仓镇回民村党支部书记王义传。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占用集体预留地1.1亩,一直不向村组缴纳租赁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来安县半塔镇计生办原聘用工作人员张士祥。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合计4.03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全椒县石沛镇村民委员会委员王少朋。侵占报销款2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全椒县大墅镇石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梁映宏。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0.2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全椒县大墅镇刘兴村支部副书记张敬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土地,伙同他人侵吞土地补偿款,个人分得0.23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天长市杨村镇金埠村村委会主任郁宗柱。贪污危房改造补助款1.4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天长市金集镇头墩村文书方兴旺。违规私存征地款340万元,得利1.9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天长市金集镇金集社区原党总支书记李发志。以考察学习之名花费0.625万元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4、天长市金集镇谕兴水利站原站长吴万民。违规同意其下属公款到云南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涉及违反群众纪律行为6人

1、天长市金集镇芦柴村党总支书记程长明。违规分配残疾人低保名额给其亲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来安县半塔镇半塔村原党支部书记皇甫远波。私自以村集体名义将村东北组200平方米土地卖给自己亲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定远县二龙回族乡红卫村委会委员夏恒忠。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应得粮补款0.2591万元,收受他人现金0.19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定远县仓镇仓北村党总支书记刘家云。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处罚计生对象户0.216万元,违规占有0.05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定远县仓镇二郎村支委、村委会委员、观锦片支部书记杨玉锁。利用职务之便,将群众0.47万元养老保险款占为己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凤阳县黄湾乡梨园村村委会主任陈建银。私自使用五保户身份证等证件办理银行存折,长期不当持有,并私自扣留群众危房改造补助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涉及违反工作纪律行为15人

1、定远县大桥镇三官村委会主任李继元。违反财经纪律,将惠农补贴款2.3848万元存入其子个人存折发放村干部福利,剩余0.7068万元始终在其手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天长市杨村镇金埠村总支书记陈谢龙。违反财经纪律,将采油厂赞助费和油菜补贴款共计2.4795万元不入村帐,账外开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天长市杨村镇金埠村总支副书记高齐祥。违反财经纪律,将采油厂赞助费和油菜补贴款共计2.4795万元不入村帐,账外开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天长市杨村镇金埠村文书李延桂。违反财经纪律,将采油厂赞助费和油菜补贴款共计2.4795万元不入村帐,账外开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来安县公安局汊河派出所所长陈晓健。违反财经纪律,将申请领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费35.5万元不入账,直接用于派出所干警相关费用开支,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来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王翔。违反财经纪律,将申请领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费13.5万元不入账,直接用于派出所食堂相关开支,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7、南谯区乌衣镇黄圩村党总支副书记、黄圩街道主任、樊郢组组长樊子木。将村民组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且时间较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明光市苏巷镇人大主席桑和坚。违反财经纪律,截留7.1316万元非税收入用于支付该镇超支的招待费等费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定远县桑涧镇财政所副所长谢道军。在该镇粮食补贴资金审核中,工作严重失职,导致2008年至2015年期间全镇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35万多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定远县桑涧镇蒋雨村党支部书记尹夕金。违背政策和工作制度,致使他人骗取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0.6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1、定远县桑涧镇桑涧村原文书王家保。工作失职,致使他人虚报冒领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金0.12万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凤阳县小溪河镇前缪村原支部书记张吉新。对村垫付部分村民新农保筹资费用,造成村集体资金损失1.9万元,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3、凤阳县小溪河镇前缪村村委会主任王文明。对村垫付部分村民新农保筹资费用,造成村集体资金损失1.9万元,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4、凤阳县黄湾乡吴窑村村委会委员、文书舒超。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把关不严,有失职行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5、全椒县古河镇独山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吴成保。其作为独山山场的主要负责人,对独山山场监管失控,造成树木私自盗卖、违规毁林修路建庙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1人

来安县水口镇油坊村支部书记陈长松。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不履行招投标手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各级党委要把巡察移交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当作份内之事、应尽之责,增强“四种意识”,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始终把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坚决按照市委要求,对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加快核实查处进度,快查快处,持续释放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彰显巡察的遏制、震慑和治本作用。

中共滁州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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