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热线
主页 > 国内新闻 > 广西新闻

租客煤气中毒身亡家属索赔68万 房东该不该担责?

发布时间:2016-04-16 14:12:04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郑珍芳)租客出租屋内煤气中毒身亡,房东该担责吗?去年12月17日凌晨,高新区一出租屋内,租客董某因煤气中毒不治身亡。事后,家属以房东擅自更改房屋阳台,导致一氧化碳无法排出为由,状告房东夫妇索赔近68万元。日前,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在西乡塘法院开庭审理。

董某生前是高新区一公司的职员,为方便上班,其于2015年1月租下科园大道某城中村的一个单间,每月房租400元。同年12月17日凌晨,董某被人发现倒在出租屋内,口吐白沫,后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权威机构鉴定,董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导致死亡。其妻余某发现屋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不符合家用燃气热水器的安装标准,且阳台经改造后,通风条件较差,认为是该原因直接造成了董某的死亡,遂追究房东罗某及其妻子陈某的责任,向两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675528元。

日前,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辩称,出租给董某的房屋符合安全规定,该房屋的建设获得高新区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同时按照南宁综合设计院的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的。被告指出,出租给董某的房子是空房,屋内的热水器、煤气罐和空调都是董某自带并且自行安装的。不过,对董某自己安装热水器的说法,原告予以反驳。“这个价格,在城中村是应配备设备的,且被告认可抽油烟机是房东安装,按常理,热水器也应当配套安装了。”原告认为,屋内墙壁上预留的洞口也说明了这一点。“作为房东,有义务对自己房屋的安全进行监督和整改。”根据提交的证据显示,出租屋的阳台已经改装过,导致安全隐患的存在。

被告指出,根据屋内煤气罐上的电话号码得知,煤气罐是从埌东带来的,按照常理,房东不可能舍近求远,从埌东拿煤气罐过来。而经了解,董某曾在埌东一带租住过,煤气罐理应就是他带来的。被告罗某的哥哥、邻居等三人也先后发表证言,证实在事发前两天,看到有人来借工具以及在出事的出租屋内安装热水器、空调,不过这些证词没有得到原告认可。

原告认为,董某的死是因热水器的安装没有符合安全标准,并不是煤气罐本身存在问题,出租方对房屋负有安全隐患排除是义务,被告难辞其咎。而被告坚持认为,董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煤气中毒死亡,与他人无关,作为房东,对其死亡无需承担责任。

双方针锋相对,各有说辞。因责任无法划分,双方拒绝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 上一篇:玉林“神剑2号”再传捷报 抓获13名吸贩毒人员
  • 下一篇:男子以加盟手机批发经营为饵诈骗百余万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