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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二十八载因“超时”败诉 法院将开听证会讨论是否再审

发布时间:2016-04-19 12:17:38

因为1988年乡政府拖欠的一笔工程款,28年来,娄底市双峰县七旬老人陈伯宇不停地在双峰县、郴州市、资兴市之间反复奔波。期间,陈伯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没有立案。去年,法院终于立案,却因“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被判败诉。近日,陈伯宇及其代理律师收到湖南省高院通知,该案将于4月22日上午9时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再审复查听证。

2015年2月3日,资兴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陈伯宇诉资兴市兴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陈伯宇的诉讼请求为:1988年11月22日,原坪石乡政府与时年46岁的原告陈伯宇签订了《关于税里二级电站一期工程施工承包协定》,约定税里二级电站的一期工程包括拦河坝和引水渠,由陈伯宇承包施工。陈伯宇依据该协议完成了相关工程。1989年9月15日,该工程验收合格,确认应付工程款为141230元。因工程进行时向陈伯宇预支了生活费2万元,故坪石乡政府尚欠陈伯宇工程款121230元。

陈伯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找该乡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催讨工程款,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2012年,坪石乡、何家山乡、兴宁镇等建制合并,设立兴宁镇。陈伯宇不断找兴宁镇政府领导解决工程款问题,均未果。陈伯宇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1230元及利息184224元。

资兴市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节,由于双方在调解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庭于2015年7月9日作出判决,以原告陈伯宇已经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判决驳回陈伯宇的诉讼请求。陈伯宇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1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原告陈伯宇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陈伯宇代理律师认为,早在1992年11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信访回执,让当时陈伯宇的代理人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符合事实请审查指定资兴或你院立案。”但是,法院最终没有立案。因为法院不立案,给当事人主张权利造成了客观障碍,并不是当事人本人的原因,以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为由判陈伯宇败诉不合理。陈伯宇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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