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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池两男子非法购买改装射钉枪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6-08-10 03:57:41

人民网兰州8月9日电(高翔、王文嘉)近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对两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窦某某和李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据介绍,2016年2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在西峰建材市场购买了一支射钉枪用于装修,又通过互联网购买无缝钢管和红外线瞄准镜,将射钉枪进行改装。同年3月2日,李某驾车至华池县怀安乡杨西掌行政村沟里使用改装的射钉枪打野鸡时被怀安派出所侦查人员巡逻时当场收缴。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检材系射钉枪改制枪支,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6年3月份,被告人窦某某在互联网上搜索到购买射钉枪及钢珠的商家,电话联系后,通过快递公司购买枪支配件,安装好后放在其白色“丰田”越野车内。4月6日,窦某某朋友魏某某驾驶该车在华池县城农业银行门前停放时被城区交巡警民警查获。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具有致伤力。

华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利用购买的射钉枪、无缝钢管等配件,非法改装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被告人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将互联网购买的枪支部件进行改制,经改制的枪支能够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系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被告人李某、窦某某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窦某某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但其目的仅限于打猎自用,且尚未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造成社会危害,鉴于被告人李某、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窦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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