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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嘉兴违法虚假宣传促销

发布时间:2017-03-17 23:47:43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今日消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虚假宣传被处罚。

  2015年3月31日,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以“潇洒走一回”活动为名,向曾投保“潇洒明天”保险产品的客户销售“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产品。在该场活动中,时任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陆绥春,使用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简单对比,并虚构“限额购买”进行宣传销售;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朱某,虚构“只接受现场办理”进行宣传销售。此次活动共有51名客户参加,其中藏某某等6人现场购买“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产品,首年保费共计175000元。

  2015年3月4日,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为开展上述“潇洒走一回”活动,填写《非制式短信发送申请表(适用分公司)》,并报送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审批。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未严格执行公司产品说明会相关内控制度,直接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

  王兴平,时任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个险,在《非制式短信发送申请表(适用分公司)》“需求部门分管总经理意见”栏签名审批,应当知晓该活动实为产品说明会,但未按产品说明会相关内控制度管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陆绥春,时任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直接组织实施该违法行为,为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2014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中国人寿嘉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3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王兴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陆绥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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