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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修改行政执法条例 不能再使用“临时工”

发布时间:2016-03-29 06:26:57

 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迎来二审。此次二审修改稿增加关于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执法的内容。一旦通过,“临时工”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了。

【变化1】

无行政执法资格

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背景:

去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活动,由于这些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也缺乏文明执法的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

据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进一步强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

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新华介绍说,法制委员会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一是在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时,将申请人员必须“在职在编”这一要求作为首项,放在了申请取得资格的条件中,对申请主体进行进一步强调。

《条例(草案)》明确,工勤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是为了杜绝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内容。

【变化2】

截留私分罚没财产

最高可追究刑责

背景:

执法机关会不会把罚没的费用存入本单位的“小金库”?在征求意见时,不少网友对这一问题表示关注。

不过,李新华介绍,在征求意见时,有单位提出,《条例(草案)》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改:

李新华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的责任追究部分增加相应内容。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等,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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