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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提高违反行管秩序行为处罚标准 最高20万元

发布时间:2016-03-29 06:27:30

 我省拟将规章设定的罚款最高限额从3万元提高至20万元,以解决罚款限额过低导致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3月28日,《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背景】

目前罚款限额过低

导致违法成本低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1996年11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明确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红瑜介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行的罚款限额已经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状况不相适应。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目前的罚款限额过低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难以发挥政府规章应有的规范和惩戒作用。

【焦点】

扩大调整范围

设区的市都适用

陈红瑜介绍,现行的罚款限额仅适用于省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其他拥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无法可依。

陈红瑜表示,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本规定。

经营性、非经营性

这个划分以后要取消

陈红瑜称,现行的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但是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复杂性,有些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难以界定,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同时,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与是否属于经营性没有必然的联系。”

陈红瑜说,因此,《修订草案》取消了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划分。

上调罚款限额

最高可罚20万元

昨天,陈红瑜介绍,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现行的罚款限额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难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尤其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3万元的处罚力度很难起到惩戒作用。

同时,陈红瑜称,设定罚款限额既要考虑当前,也要兼顾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此,经多方研究,《修订草案》对罚款限额作了上调。

《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5万元;但对违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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