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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婚假、产假时间变迁

发布时间:2016-03-29 08:02:54

根据1990年10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十五至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三至七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经2004年6月17日、2014年3月28日两次修正。根据2002年施行的条例,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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