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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听证会,消费者比例不得少于总数2/5

发布时间:2016-03-29 08:02:54

本报讯(记者 肖姗)昨天,《江苏省价格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定价听证会消费者比例不得少于总数2/5。

在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定价听证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当对定价听证的组织、听证参加人的选择和听证意见的采纳等作出规范。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两款,明确定价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参加人的具体人数、条件和构成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消费者参加人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为了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草案修改稿拟规定,经营者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商品价格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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